
【回忆事件】60多岁的恋人因“变相出售、真赠”房屋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先生和钱先生曾是同事。 2002年钱学森辞职后,双方失去联系。直到2021年机缘巧合下,同为60多岁的两人决定重新取得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互动,再次单身的两人逐渐相爱,并逐渐发展出恋爱关系。
周先生名下的房子被其哥哥一家占用,所以为了让哥哥一家尽快搬出去,与钱先生一起在房子里度过余生,周先生咨询了与钱先生协商,将房屋通过出售的方式过户到钱先生名下。这样哥哥的家人就可以离开房子,并将其用作未来婚礼的大厅。 2021年10月,周先生与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子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同月19日,周先生将房屋转让给钱先生,但钱先生并未实际向周先生支付房屋费用。钱先生在转让过程中共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转让税费6万余元。
钱先生搬进被调来的房子后,两人多次就房子的归属问题进行沟通。钱某多次告诉周某,虽然他是登记所有人,但一直认为该房屋是周某的财产,他可以随时转让或归还。周先生声称房子是捐赠的,他无意改变。经过几轮经过协商,房子最终登记在了钱某的名下。
然而,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却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了分歧,产生了信任危机。周先生开始对钱先生的人品产生怀疑。从2023年3月开始,周先生开始要求钱先生将房子归还给他。钱先生表示,如果想把房屋变更登记改回周某名下,可以等两年,等住房税减免后,双方就可以通过卖房的方式将房子过户。而且,根据周某的行为,钱某认为周某与周某交往是为了利用她来夺回自己的房子。我感到愤怒。 10月份,周先生多次要求钱先生办理搬家手续,但钱先生没有回应。周某愤怒地向东城区法院起诉钱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某将房屋过户到周某名下。
周先生在庭审中作证说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并非以买卖房屋为目的。当时,双方约定两年后将房屋转让给周某,但钱某并未履行约定,拒绝归还房屋。周先生还认为,即使房子是捐的,目的也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既然他们的关系已经破裂,没有结婚的可能,钱应该把房子还给周。
钱先生声称自己无意占用周先生的房子,也没有趁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这套房子是周先生为了解决与弟弟的房屋纠纷而捐赠的。她给自己的礼物已经完成,房子现在是她的了。周先生无权反悔。即使他们同意把房子转让给周先生,周先生也必须补偿你之前支付的房屋转让税和土地转让费。猛烈地。
【司法听证会】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归赠与人所有。
经审理,法院判决以虚假故意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该行为中隐藏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综合已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周女士、被告钱女士没有真实意愿买卖涉案房屋,双方也没有实际买卖涉案房屋的交易。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串通失实陈述,该买卖合同应当无效。买卖合同中隐藏的实际法律行为及其有效性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法院认为,通过双方的沟通过程,原告的承诺和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关于房屋归属的问题是双方恋爱过程中感情的表达,不能单独用来确定房屋的归属。法院根据双方当庭陈述,认定周女士与钱女士根据买卖合同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涉案房屋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婚后使用。我就是这么想的。同时,为了帮助周先生将涉事房屋腾出给弟弟及其家人,该房屋登记在钱先生的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分居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全部房屋过户登记给另一方或者双方。离婚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况的:因房屋归属或者分割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且赠与人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判决。”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可以认定该房屋属于赠与人,并考虑房屋的目的、同居/共同抚养的状况、房屋过错等因素,决定房屋的受赠人是否应当向对方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离婚、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等。
本案中,原告周先生将其名下登记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被告钱先生名下,用于婚后在两人恋爱期间居住。目前,双方均无结婚意向,两人仍因房屋归属存在争议。使用。本案除当事人是否实际结婚外,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行为特征等方面与前述规定调整后的情况极为相似。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法院参照该规定办理了本案。两人相恋两年左右,但这段感情并没有走向婚姻。钱先生实际居住并使用了涉案房屋,周先生在两人关系期间没有任何重大不当行为。因此,法院确认了周先生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周女士将需要承担房屋转让相关的税费。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先生配合周先生,办理了房屋归还通知书e 并放弃了房子。房子交房当天,周先生就付了钱。他的赔偿金额超过6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裁决生效,当事人自动执行。
[法官的建议]
以书面形式同意财产所有权,以防止利息成为情感奴隶。
本案法官崔云先生表示,老年人也有情感需求,黄昏谈恋爱对于老年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好主意。他提醒我,这里应该是给人温暖的风景。如果老年人决定共同生活,应充分讨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养老金计划等,并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婚前资产尤其是房产和大额存款的归属,避免因协议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当向某人赠送大量财产(例如房地产)时对于其他人来说,送礼物一定要慎重考虑,慎重做出决定,避免冲动造成日后不必要的问题。同时,如果想为对方提供稳定的住房,可以减少因稳定房产而产生的纠纷。对于不拥有房产但有住房需求的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有“居住权”。
文/谭子伟 杨晨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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